志·卷十七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元嘉三年十 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因为诛杀徐羡之等,已报仇雪耻,用币告祭太庙。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祭太庙、太社。谢晦平定,皇帝凯旋,又告祭太庙、太社。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奏建议说:“伏见太庙祭祀的礼仪制度,皇帝祭祀完毕,出来别坐他处,三公献祭结束,太祝送神于庙门,然后皇帝回拜,百官赞拜,便退下。谨案清庙的作用,就是肃穆清静,使神祇安宁。《礼记》说,庙就是貌。是神灵的住所。祭祀祖先事死如生,好像永在人间一样。不应有送神礼仪,开始陈列俎豆进献祭品,后来皇帝到太庙,都没有奉迎神灵。那么不迎而送,送而后辞的做法,其不合理之处,很多人还不明白。现在人们一般祭祀,确实都迎神送神,这是因为没有庙宇,希望通过迎送感动神灵降临。这些因心立意的做法,不是帝王的礼仪。《仪礼》虽然有太祝迎尸于门的记载,这实际上是延请祭祀中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进入祖庙的仪式,哪里是敬神的典制呢。我怀疑迎神送神恐怕不合礼制。谨此上奏。”有关部门奏请交付礼部官员详细讨论。博士江邃认为:“祭礼开始不迎神,表明神衹本在庙中。祭祀完毕送神,是为了节止孝思。如果不送而辞,便是舍亲。辞而后送,便是遣神。所以孝子不忍舍亲,也不忍遣神。因此由祝史送神而成为秋祭冬祭之礼。”博士贺道期认为:“以欢乐迎来,以哀思送往。《礼记。祭统》说‘迎三牲而不迎尸,。《诗经》说:‘钟鼓送尸。,郑玄注:‘尸,就是神像。,与现在太庙祭祀礼仪制度不迎而后送,完全符合。”博士荀万秋认为:“占代事尸,与今天事神,道理是一样的。周代礼制,尸出太庙,送至庙门,祭祀者跪拜,尸不回顾。《诗经》说:‘钟鼓送尸。’可见送神的礼制,其由来已久。《礼记》说:‘迎三牲而不迎尸,是为了避免嫌疑。尸在门外,则于臣道有嫌疑;进入庙中,则成全了君礼。君在门外,则于君礼有嫌疑;进入庙中,则成全了臣道。因此不出庙门,是分别君臣名分。”’丝邃等三人都认为现行礼仪制度是正确的,祇有博士速墨赞同涂这堡的观点。经过参酌详审,拟议“迅窒等人意见虽然言犹未尽,但都是依照经典礼制,徐道娱、陈珉两人所据不确,不能听从。如今众人意见分歧,应该遵行原来的礼仪制度”。奏报皇帝得到了批准。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 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庙 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 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后 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因心 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敬神之典! 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奏议道:“祠部行文确定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熏祀。谨按碲祭夹祭礼制,是一次棉祭之后三年夹祭,五年再一次棉祭。也就是《公羊传》所说的五年两次殷祭(一夹一椅)。在四时之间,就是《周礼》所说四时不常举行的椅、夹等大祭祀。大都间隔岁月长短不定,天子诸侯之间,朝代先后之间,各不相同。《礼记》说‘天子夹尝,诸侯熏夹。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玄注:‘天子先夹祭然后时(秋)祭,诸侯先时(冬)祭然后夹祭。有田地的人既时祭又献新谷请先祖品尝。时祭在一季的第一个月,献尝新谷在秋季第二个月。,因此椅、夹大祭,春夏秋冬四季时祭,其具体月份各不相同。天子在孟月殷祭,仲月冬祭,诸侯在孟月秋祭,仲月夹祭。《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柿祭。塞公二年八月,在太庙举行大祭祀。《谷梁传》说:‘记载的是夹祭秋祭。’昭公十五年二月,‘在亘遥祭祀’。《左传》说:‘这是祭礼。’另外《周礼》记载‘仲冬进行冬祭’。《月令》记载‘季秋祭祀请先祖品尝新稻谷’。晋国春天在迪迭冬祭,变迩十月秋祭请左公尝新谷,这都是孟月仲月区分各不相同的明文。凡祭祀必先占卜,用丁巳日,如果不顺,再占往后的日期。占卜期不吉,怎么能够接连两次祭祀,应该往后推延日期,这个道理是特别清楚的。我想殷祠燕祀于祭礼为重,献祭尝新于祭礼为轻。轻礼尚且不在同一月内进行,重祭难道反而在同一个月内接连举行况且‘祭祀不要频繁,否则就轻慢了神灵’。如今隔旬而祭,恐怕按祭礼而言就是烦渎。考查经书纬书各种典籍,都没有一个月内两次献祭的记载,先儒旧说,都讲不同月份。现在的做法由晋代相承而来,没有认真考察原委。国家大事之中,没有比祭祀更重要的了。以愚臣管见,觉得有些疑惑。请详察并交付臣下讨论。”奏书被搁置没有上报。

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是 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 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不迎尸’。 《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 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尸出,送于庙 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记》曰: ‘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于君。君在门外, 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 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道娱、珉所据难从。 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关部门上奏说:“《礼记。丧服》注云:‘有人死于宫中,就为此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如今夏祭已经斋戒,而掖庭有妃嫔亡故。此事交付太常寺依照礼制详审定夺。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人议论,意见各不相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认为:‘遵循依照《礼记》传注,命有关部门具体办理,较为合宜,于是重新参酌详审。宗庙祭祀肃穆庄重,飨祀先祖神明。皇上虽然曰理万机,也必定亲自主持宗庙祭祀。然而如果考虑祭祀月日有疑惑,那么虔诚的情感就被繁琐的礼仪所抑制。不必过多详述,于情于义是有根据的。望能批准谢元所奏。”皇帝下诏批准。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谨按禘袷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周 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称‘天 子袷尝,诸侯烝袷。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袷然后时祭,诸侯先 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 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 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谷梁传》曰:‘著袷尝也。’昭公十五年二月, ‘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月令》 ‘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 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渎’。今隔旬 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殊朔。晋代相承, 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投书台署:“按照礼典,宗庙社稷祭祀进献五牲,牛羊猪鸡都用公的,而另外一牲狗从市场上买,从来都是用母的。我听说周景王时,宾起看见公鸡白断其尾,说:‘这只公鸡害怕作牺牲,是不祥之兆。’现在我们祭祀为什么用母鸡,请求下转礼官讨论审正。”命太学依照礼制详细考证。博士徐道娱等人议论认为:“据《礼记》孟春之月,‘这一个月,牺牲不要用母的’。这样看来,是春季月份彳;用母的,秋季冬季不禁用。公鸡断尾,应当是在春季发生的。”太常丞司马操认为:“考《月令》孟春‘祭祀山林川泽,牺牲不要用母的’。如果按照太学所议,春祭三牲以下,便应当同时都改,以合乎《月令》规定,为何衹改鹅呢。”又命太学重新讨论作出答覆。博士徐道娱等人又议论认为:“凡宗庙祭祀用牲公母不一,前引《月令》牺牲不用母的,表明春天牺牲一定用公的,秋天冬天可以用母的,并不是把祭祀山林与祭祀宗庙等同起来。牛羊猪狗四牲不改,惟独鶸不同,历代相承由来已久,其涵义或许有来源,确实不是我等末学能够详细探求的。请求详审报告,谨此作覆。”经过参酌详审,徐闰所论比较有理有据,应当按照他的建议施行。从此之后祭祀改用公溪。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 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邃、袁 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 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情罔极,必 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令把第四皇子过继给江夏王太子刘敏为后嗣。有关部门上奏说:“皇子出继为王太子后嗣,经查考没有告祭祖庙的先例,可令太学国子学礼官讨论确定,是否应当告祭祖庙?如果告祭,应告祭几室?”太学博士傅休认为:“礼典无皇子出继告祭祖庙的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司马宫过继给广汉彊王为后嗣,告祭太庙。汉朝初年各位皇帝各为一庙,故遇事告祭时不必所有帝庙都告祭。自汉旦泣以后,便共庙各室,魏、晋沿袭了这种制度。现在既然各位先帝共为一庙,如果单独告祭一室,而冷落诸室,那么从情理上来说有些不妥。”太常丞庾亮之认为:“考《礼记》载‘大事则告祭祖庙父庙,小事则单独告祭父庙,。现在皇子出继,应当告祭父庙。”祠部朱膺之认为:“有事告祭祖庙,是国家常典。现在皇子出继,不是平常小事.愚意以为应当告祭。贺循说,古时各帝异庙,遇事衹告祭一处就可以。而现在既然各帝共为一庙,告祭一帝而冷落诸帝,从情理上来说不妥。我认为贺循所言极是,太庙中各室都应当告祭。”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认为:“国家有大事,必须告祭祖庙父庙。皇子出继,不能说是小事。从前第五皇子过继给庐陵王为后嗣,曾隆重告祭七庙。”经比较分析大家认为徐爰的意见正确。诏批准施行。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 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 惮牺,不详。’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娱等议 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 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 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 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 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四牲不改, 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 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初一,诏令让前太子步兵校尉型抵之子邀过继给直丰王刘越为后嗣。有关部门上奏说:“刘朗原先继承营阳王爵位,告祭太庙,皇帝亲临殿前。考查遇继为后嗣所承袭的爵位是旧有的,不应告祭太庙,皇帝也不必亲临殿前。”交付礼官讨论确定。大学博士王燮之认为:“南丰王原先是另外开辟封邑国土,来继承营阳王爵位,名义如同始封,因此有皇帝亲临殿前、告祭太庙的礼仪。现在刘歆遵奉诏命过继,是给刘朗作后嗣,南丰王爵位没有变动,事体是爵位由刘朗、刘歆相传袭,不应告祭太庙,皇帝也不必亲临殿前。”祠部郎朱膺之认为:“南丰王封爵没有子孙继承,圣恩垂怜,特诏命刘歆继承封爵,重申名义如同始封,为此应该告祭祖庙,皇帝亲临殿前。”殿中郎徐爰认为:“营阳王是皇室后嗣,身死之后没有子孙继承封爵,恩诏追封刘朗继承爵位,并赐给一个城邑。既然又开辟了茅土封邑,因此应当皇帝亲临殿前、告祭太庙。现在刘歆过继给南丰王为后嗣,彼此原本都是王国,长沙国、南丰国,自然应当各自告祭自己的祖庙,与太庙有何关系。此事并不是始封,不宜皇帝亲临殿前。我赞同博士王燮之的意见。”经过参酌详审,认为徐爰的意见允当。下诏同意。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 “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 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 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 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案 《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部硃膺 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 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循言为允, 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子出嗣,不得 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关部门上奏说:“将于七月十五曰,秋祭太庙、章皇太后庙,皇帝亲临奉祀。如果皇上暂离太庙祭祀,亲自率兵征伐,太子是否可以亲自奉祀太庙?而且本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折。案《礼记》载‘宫中有亡故,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皇太子住进上宫,于事理有所疑问。”交付礼官讨论考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认为:“我想‘国家大事,在于祭祀与军事,。皇太子有抚军的规定,却没有统兵的权力,军事方面既然如此,祭祀也应该这样。考察《祭统》,‘祭祀仪式规定,孙充当尸,代表祖父受祭’。又说,‘祭祀有昭穆庙次制度,是用以分别父子次序,。太子监国,虽然不统摄,至于宗庙礼仪,则昭穆庙次永存,奉祀不可淆乱。《祭统》又说,‘有变故则派人,。按照这几方面而言,太子没有奉祀太庙的道理。又皇女夭折,太子实有手足同胞之哀,按常理不得有异。即使宫中死了人仍然进行太庙之祭,太子仍然没有亲自奉祀的道理。”博士傅郁认为:“考察《春秋》,太子祭祀社稷供奉粢盛谷物,长子主祭器,出可以守宗庙,作为祭主,这是《易彖》明文。太子负监国重任,确实亲自奉祀太庙。皇女夭折,当时既然同宫,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按照礼制应当废止。”两人意见不同。尚书参酌商议,初拟应以傅郁的意见为妥当。下韶同意。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朗 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王燮之 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奉诏出嗣, 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硃膺之议:“南丰王嗣 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 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 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事 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初一,有关部门上奏说:“春夏秋冬祭祀太庙,吉日已经确定,届时遇有大雨及丧事,以往是停止皇帝亲临奉祀,由有关官员代为奉祀。先下转礼官广泛讨论,按照礼仪制度,祭祀日期是否能够改变?”博士江长认为:“《礼记.祭统》说:‘国君主持祭祀,有变故便派人代行,这样国君便不违反礼仪。,郑玄注:‘国君虽不亲自主持祭祀,在祭祀礼仪方面没有阙失,对国君德行也没有损害。,愚意以为,有变故便一定派人代行,表明没有改变日期的说法。由有关官员充当主祭人,就说明不应当改变日期。”太常丞陆澄认为:“考察《周礼》载宗伯的职责,‘如果君王不能亲临主持祭祀,就代理其位,。郑玄注:‘君王因故未来,宗伯代为主祭。’臣以为这是说临近祭祀前三日致斋期间,祭祀诸事齐备,神灵不可渎慢,致斋时间不可太久,而君王有其他事情,便派有关官员代理主祭。置叁始七年四月,置世担准备亲临太庙主持祭祀。庚戌,皇帝驾临用牲祭祀月神。辛亥曰,大雨。由有关官员代理主祭。这一件事虽然不是人为原因,却也是自然障碍。考察古代礼仪,没有违背周代制度。据《礼记》载,‘孔子回答兽工说,正当祭祀那一天,却出现日食,太庙发生火灾,如果用作祭品的牛羊猪三牲送到了还没有杀,那么祭祀可以废止’。这样看来,祭祀并不是没有可以废止的特殊情况。但要根据事情轻重不同善于变通。出现日食,太庙发生火灾,是重大灾害变故,所以竟至于三牲送到了祭祀都可以废止。以此类推,可以寻思一些道理。现在还是在致斋之前进行七天散斋的期限之内。还没有进入致斋期,如果有一般丧事、大风大雨、时曰事务变动,祭祀可以延期。不违背情理,不妨害典制,另外卜择祭祀吉曰,有什么值得疑惑的呢?愚意认为散斋期内如果有丧事或者大雨,可以改变祭祀期。衹是进入致斋期内及时日逼近的情况下,才派有关官员代行主祭。又前代司空顾和陈述,皇帝到南郊祭天,途中遇雨,应当改日再进行郊祀,他的意见被采纳施行。郊祀天地与告祭太庙,其敬重可说是相等,到了郊祀当天尚且可以改移,何况散斋期间呢。”殿中郎殷淡认为:“《曾子问》篇载‘出现食,太庙发生火灾,三牲还没有杀,那么祭祀可以废止’。如果有变故就派人代理主祭。告祭祖庙敬重,郊祀天地礼大,所以太庙火灾,出现日食。容许改变日期;如果是一般丧葬小事,从事理上说不应变更时间。所以《春秋》载备郊祀之牛被鼷鼠咬伤,便改用它牛卜其吉凶,这是不合礼制的。晋世祖让有关官员代行主祭,顾司空改移郊祀日期,看不出当时有什么合适的理由,这两件事不足为准。愚意以为出现食,太庙火灾,上天责罚的变异,才可以改祭祀日期。至于一般丧葬小事,不应当变更时间。”众人意见各不相同。参酌合议认为,既然有理论依据,而且晋朝改变郊祀期,宋初变更祭庙时间,都有成例为准。故孟月散斋期间,遇有大雨及一般丧事,应改移时间另择吉曰,不作一定限制。衹有在进入致斋期间及逼近仲月节的情况下,如果皇帝不能亲临主祭,不改移祭祀日期,才派有关官员代理主祭。下诏同意。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 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礼》, ‘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 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 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又云,‘祭 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 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则实同宫一体 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春秋》,太子 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监国之重,居 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不同。尚书参议,宜 以郁议为允。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关部门上奏说:“本月八日冬祭二庙,公卿大臣代理主祭。此时为皇太子麸蛆服丧。”前太常丞庾蔚之认为:“礼制规定有丧事停止祭祀,原因是祭祀必定有鼓乐。因为皇太子是元嫡所生,所以皇上也为献妃服丧,不因至尊而减省。既然正在大功丧服期间,愚意以为不应当举行祭祀。有变故,三公代理主祭,是指祭祀时间合宜不必改动,不是今天这种情况。卿亡故尚且小复祭,何况太子妃呢?”博士司马兴之认为:“服最轻丧服鳃麻就不举行祭祀,是《礼记》的大法。卿亡故不复祭,是《春秋》的明确规定。又考逊曲平原公主去世,直堂堕认为不应三个月停止祭祖祭天地等活动,但是仍提出殓而待葬期间,暂且停止这类祭祀,改为吉祭,祭奠亡灵。寻思这段话的意思,并不是派有关官员代祭祖庙。平原公主这种不入丧服制度的丧事,尚且因为未下葬而停止祭祀祖庙天地,何况现在是皇太子妃去世,正在大功丧服期间而未拊庙呢?上考礼制文典,下依前代成例,不能举行冬祭。”领军长史周景远认为:“考察《礼记》载‘服鳃麻之丧不举行祭祀’。那么服大功之丧停止祭祀,按理自不待言。现在皇太子故妃既未下葬,也未按变通礼仪,那么就应当依照礼制停止冬祭。皇上也在大功丧服期间,按礼不能亲临主持祭祀。不是《礼记》所谓有变故一类情况,也不应派三公九卿代理主祭。”右丞徐爰认为:“《礼记》,‘服总麻之丧不举行祭祀’,是普遍要求。大夫因为尊贵绝丧,及其有丧服,不能有什么不同。《祭统》说‘君王遇有变故派人代祭是可以的,,意谓按照礼制应当祭祀,君王不能够斋戒奉祀,祭祀又不可缺省,所以派大臣代理主祭。不是说君王不应当祭祀,而是由有关官员代理主祭。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驾崩,是晋武帝伯母,宗庙停止丁三个月祭祀,虽皇后名号比太子妃尊崇,但事例大略可以作为依准。现在太子妃去世皇上正服大功之丧,不是遇有变故一类情况。既然还未下葬,就是说冬祭应当停止。考察庾蔚之等人议论,意旨没有不同,不进行冬祭为妥。太子妃丧事卒哭之后拊庙,完全按照丧礼常典。”下诏同意。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 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礼 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虽不亲, 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谓 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 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 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 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求之古礼,未乖周制。 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然则祭非 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 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 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 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 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 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 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 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 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 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关部门上奏说:“皇上巡视逗左,练武围猎,获得野兽先献祭太庙、章太后庙,并供设肉酱美酒,三公九卿主祭,献祭麸妃阴室,室长主祭。”太学博士虞稣认为:“查考《周礼》,四季练武田猎,献祭牺牲,各有具体礼仪。春季田猎演练军队,进献所猎得的禽兽祭社;夏季田猎演习野战宿营,进献所猎得的禽兽夏祭宗庙;秋季田猎作战演习,进献所猎得的禽兽祭祀四方之神;冬季田猎举行大检阅,进献所猎得的禽兽冬祭宗庙。据《汉祭祀志》:‘立秋那天,在西郊举行迎秋气之礼完毕,开始弘扬武威,名叫“躯刘”。圣驾驰入苑囿之中,亲执弓弩射箭,获取大鹿小鹿作牺牲。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装载猎获的牺牲驱车送往陵庙。,这样看来,春季田猎献祭祖庙,没有先例可以依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认为:“虞鲧所说的田猎不同季节各有相应礼仪,这些礼仪制度久已废行。现在政通人和,边境安宁,田猎习武,训练兵众,又供奉牺牲,敬献太庙、章太后庙,合情合理。社主是土神,司空是土官,所以祭社派司空主祭,祭祀太庙应派上公主祭。参酌讨论田猎礼仪制度,四季各有不同规定,而礼仪制度随时代不同也有增减变更。现在早已不再祭祀四方之神,三杀的礼仪,旷废很久,猎获的禽兽,破了头面伤了皮毛,不是生擒的不献祭。太宰令谒者挑选上杀奉送,先献祭太庙、太社、章太后庙,依旧派太尉主祭。”下诏同意。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 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 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 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 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 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 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 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 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 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 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 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 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 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 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关部门上奏说:“七月秋祭,皇上在居丧期间,是否亲临主祭请转发礼官详细讨论。考察为父母服丧三年的制度,规定从天子到平民都遵行。汉文帝痛感秦政流弊,于是制定了变通原则。从魏、晋以来,卒哭之后拊祭于祖庙,随即穿吉服。考《礼记。王制》载,‘居丧三年不祭祀宗庙,衹祭祀天地社稷,称为越绋行事’。郑玄注:‘不敢因为人世丧葬废弃对最尊贵的天地社稷的祭祀。’范宣责难挂题、壁鳄说,居丧期间之所以不祭祀宗庙,是因为从情理上讲,此时先祖也哀痛悲伤,与生者相同。迭固《祭志》中说:‘礼制规定,有丧服在身,便不举行吉祭。服最轻的总麻之丧,如果对祖考有丧服,那么也不祭祀,因为神灵不会受祭。’寻思宫中发生变故,即使不是居丧期间,也停止祭祀三个月,居丧不举行祭祀。如果不是像三年居丧期间一定要亲临主祭那种情况,那么应按昭穆庙次柿祭宗庙。而今必须三年丧毕,然后谛祭夹祭,所以知道不举行祭祀的用意,必有值得深思之处。《起居注》载,晋武帝有父母之丧,两年之中,并不亲自主持祭祀。这也是近代前事。臣等考虑皇上孝亲超过周文王,情深意切,丧服即使脱去,哀思萦绕心中。寻考礼典成例,似不应亲临主祭。有关官员奉命代行,祭祀礼仪不为旷缺。仰思孝亲,虔敬居丧,似较为妥当。臣等参酌详议,都有明证,宜如所奏。”诏同意。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搜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 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龢议:“检 《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以享礿; 治兵秋狝,则以祀祊;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 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貙刘”。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 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龢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 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 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 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 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关部门上奏说:“皇上亲临主祭太庙奉祀文皇帝太后的时候,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然亲缘并非正统,然而曾经北面为臣,不知是否应当亲自执爵奉祀?”下转礼官讨论。入学博士周山文认为:“考礼制规定,尊贵者尊重血统从上,卑贱者尊重血统从下。孝武皇帝对于皇上来说虽然亲缘并非正统,而祖宗庙号,已列入七庙。愚意以为皇上亲临主祭太庙的时候,应当亲执觞爵奉祀.昭皇太后既然从亲属关系宗法礼制方面而言不是正嫡,应当派三公奉祀。”博士颜燮等四人的意见与周山文相同。兼太常丞韩贲认为:“晋景帝对于世祖来说,肃祖对于孝武帝来说,都是旁系尊长,晚辈亲执觞杓奉祀。现在孝武皇帝对于皇上来说,是亲伯父,神主列于祖宗庙祠,皇上祭祀太庙的时候,我认为应当亲执觞爵奉祀。而昭皇太后对于皇上来说,亲缘上没有名分,情感上则很疏远,比如自身对庶母,作为子要祭祀,而到下一代孙就停止祭祀,何况她是伯父的庶母呢。愚意以为对昭皇太后执爵奉祀,可以交付有关官员进行。”前左丞逐面认为:“置世祖宗坚塞、至遗、蕴担庙祠,都是晋帝的伯父,本朝明确规定,并没有让有关官员代为执爵奉祀的礼仪。愚意以为皇上亲执觞爵奉祀孝武皇帝,更允满虔敬深情。昭皇左卮贵为皇帝之母,尊崇一时,在神庙之中与童、宣二庙一同享受祭祀,皇上不但不应亲自奉祀,而且应当商议迁庙。目前请暂且依旧,由三公奉祀诏认为孙缅的意见妥当。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闇之内,为亲奉与不? 使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余之弊,于是制为权典。魏、 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 而行事。’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暢,所以阙宗庙祭者, 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 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 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而今必须免 丧,然后禘袷,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 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 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祗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窃谓为允。臣等参议, 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关官员奏言毁置章皇太后庙的礼仪。二品官参与讨论的有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刘义恭认为:“经典文献残缺不齐,真伪难辨,训诂传注各家异说,没有人完全信从,探求者也很少能弄清楚。所以辩论六宗,两个儒者的观点各不相同;论述宗庙迭毁,学者中造成混乱。章皇太后生育文帝,佑助中兴大业,庆流后世子孙,德义光照远方。应当千秋万世奉祀,一代又一代垂范。怎能反而按照一般礼仪,迁庙降抑等同于凡庶。提出迁庙之议者怀疑不应当奉祀,实际上附会纪传,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并没有弄清楚典籍文意。考《礼记》讲不代祭,而对于慈母,则另有不同。《谷梁传》讲祭祀庶母,至孙而止,别立神主奉祀。可见亲执觞爵奉祀,事情与以往记载不同。由大君奉祀,其职司更加郑重,贵为人主,其运数特别合于神灵。况且汉代仪制,太后配祭拊庙,晋朝规定,太后庙祠保留奉祀。远考史书记载,近按臣下愚见,章皇太后庙不应迁置,比较符合礼义。所依据《公羊传》的说法,恰好为固执之见。太后与帝王同样尊崇高贵,怎能按平民百姓那样祭祀,从情理上分析,从礼制上考求,这样做就是抛弃礼法,不恭不敬到了极点。我认为章皇太后庙应与天子七庙相同,六代以后迁置。”参与讨论者当中六百三十六人赞同刘义恭的意见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发表意见主张应当迁庙。领曹郎中周景远重新发表意见,认为刘义恭等人不迁庙的议案较为妥当。下诏同意。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 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太学 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统, 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 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肃祖之 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 日,谓宜亲执。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孙止, 况伯父之庶母。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 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愚谓主上亲执孝武 皇帝觞爵,有惬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宫, 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为允。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关部门上奏说:“本朝殷祭,没有祭祀章后庙。高堂隆所议魏文思后依照周朝姜螈庙柿祭夹祭,以及徐邈答称晋朝宣太后殷祭旧事,请交付礼官讨论议决。”博士逊武认为:“考《礼记。祭法》载,‘建立都邑,设置庙祧坛婵举行祭祀,数量多少按亲疏远近确定。因此君王设立七庙,远祖之庙称为祧,。郑玄注:‘天子对庙中世次疏远之祖,迁去神主,一昭一穆合藏于二祧之中,夹祭时集合远近祖先神主于太庙合祭。,《王制》载:‘夹祭棉祭。’郑玄注:‘夹,意思是合。集合先君神主于祖庙而祭祀,称为夹祭。自三年丧毕之后于夏季桥祭,五年于秋季夹祭,称为五年之中两次殷祭。’又注,‘柿,就是大祭’。《春秋》文公二年记载,‘在太庙大祭,。《传》说:‘毁庙的神主,陈列于太祖庙中;没有迁庙的神主,都升享祀之位,同太祖享受大合祭。,《传》说:‘集合同族远近祖先神主举行大合祭,以昭穆庙次为序。,《祭统》载:‘在太庙举行大合祭,则群昭群穆远近祖先神主都在,不失伦序。,现在殷祭是合祭太祖庙,远近祖先神主以昭穆庙次为序。章太后神主已屈居在外,没有列入正庙。如果奉迎其神主进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常庙次,又没有听说在昭穆之外另立享祀之位。如果按照徐邈说的那样,现在殷祭在另外的庙中奉祀,则违背了梢夹大祭集合远近祖先神主大合祭,以昭穆庙为序的礼仪。塑垄说:‘阴室四个未成年而死者,不一同夹祭而就其庙祭祀。’这是他所说的同一个意思。《丧服小记》载,‘未成年而死者与没有后嗣者,其神主附属于祖父庙享受合祭,。《祭法》载,‘王下祭未成年而死者,。郑玄注:‘在祖庙西南角祭祀未成年而死的嫡子,称为阴厌。,既然在祖庙西南角附属于祖父受祭,那么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在祖庙西南角就有享祀之位,并不是在别宫受祭。现在章太后庙,春夏秋冬奉祀,虽然没有至孙而止,如果太庙举行棉夹大祭,而在别宫单独祭祀童立后,与按季节秋祭冬祭等相同,则违背褚就是大祭的含义,也不符合夹就是合祭的记载。我认为不宜与太庙同样具有举行殷祭的礼仪。产堂坠答称魏文思后依照且塑差姬庙梢祭夹祭,又不分辨夹的含义,而改夹的意思为大享祀,这种情况由来已久啊。株守文籍,皮毛浅学,令人担忧根本违背了礼仪制度的主旨。”博士王燮之认为:“按柿为小祭夹为大祭,礼典中没有正式文句,而据情理事例探求,似乎有可以作为依据的。寻思夹作为祭名,意思虽然指合祭,然而在祭典之中,夹祭是最重大的。以虔诚孝思奉祀亡亲,尊崇敬爱的深情无边无际,既然殷祭太祖庙,也自然盛祀小庙。譬如祭祀尊者,可以推及卑者。所以套堂隆谈到就是以夹的名义而言也应祭祀。因此魏文思后,晋宣后,虽然神主并没有列于太庙,却仍然都依照周朝姜螈庙谛祭,其用意就是如此。另外,徐邈所引述四个未成年而死者不夹祭,就其庙而祭祀,作为别宫享祀的事例,造就是实证。愚意以为,章皇太后庙也应当殷祭。”太常丞孙缅发表意见认为:“夹祭作为祭名,其含义就是合祭,遵循经典,依据古代礼仪,逊迭的论述很详尽。我考虑小庙礼制。始自魏朝,晋朝具体施行,可作为前例依准。高堂隆谈到以夹的名义而言也应祭祀,以表达虔诚的情感。徐邈引述就其庙祭祀四个未成年而死者,作为别宫享祀的例证。孙武根据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属于祖父庙,认为庙中有未成年而死者享祀之位。考未成年而死者舆祖父事实上虽然同庙,但就祭礼而言并不是一同合祭。从东汉开始,七庙同在一宫之中,祭礼规定,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属于各自祖父庙受祭。既然是参与合祭,则必定是集合众庙而祭。愚意以为章太后庙殷祭,礼仪可以此类推。”祠部朱膺之认为:“祭祀闳宫神庙,高堂隆、趟怡都说周朝人夹祭,每年都夹祭阖宫。魏、晋两代,依照周朝礼制,奉祀太后神庙,名儒通晓礼仪制度,没有人批评非议,不犯过错不忘根本,遵循旧有典章制度。愚意赞同王燮之、孙缅的意见。”下诏说:“章皇左丘已追尊皇太后封号,祭祀礼仪应与天子七庙相同,怎么能够惟独不殷祭章皇太后庙,隔绝于这样的盛大祭祀之外呢。古时候周朝夹祭闳宫神庙,魏、置两代都依照皱礼制奉祀太后神庙,历代垂范没有废弃。现在应当继承前代典制,以表达虔诚的敬意。”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六百六 十三人。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 鲜究。是以六宗之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章皇太后诞神启圣,礼备 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岂得降侔通伦,反遵常典。 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按《礼记》不代祭,爰及慈母,置 辞令有所施。《谷梁》于孙止,别主立祭。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将由大君之宜, 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规,咸留荐祀。 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所据《公羊》,祇足坚秉。安可以贵 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谓应同七庙,六代乃毁。”六百三十六 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 等不毁议为允。诏可。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驾崩。五月甲寅,有关部门上奏说:“晋太元年间,开始确定太后尊号,徐邈论述宗庙祭祀礼仪制度,从此以后,确立为通常典制。现昭皇太后对于皇上来说,没有亲缘关系,皇上特制了义服。关于太后神主拊庙的礼仪,应当下转礼官详细讨论。”博士型篷、太常丞虞厘发表意见:“正名分而存礼仪,是国家的善典;君臣如同父子,史传有明文论述。今昭皇太后正位皇帝之母,受封皇太后尊号,其神主拊庙礼仪,应按典制隆重完备。母亲因儿子而尊贵,经典史传都有明确记载。奉祀孝武帝,既然百代不毁,那么昭太后神主拊庙的礼仪,就没有道理有所减损。愚意以为神主应当入拊章太后庙.另外,应当依照晋朝元皇帝对于愍童,室查对于丞妄丘那样,祭祀的时候,皇上不亲执觞爵奉祀,而派有关官员祭祀。”当时去塞宣太后神主已入拊童左后庙,长兼仪曹郎虞蛊发表意见认为:“按《春秋》义理,庶母即使名义上同样封有尊号,而实际上仍然与正嫡有别。因此神主仍居别宫,而由公子主持祭祀。现昭皇太后既然不是皇上生母,皇上更没有亲自奉祀的道理。《周礼》宗伯之职规定:‘如果君王不亲临奉祀,就由宗伯代理主祭。’因此应当派有关官员代行祭祀礼仪。另外,妇人没有通常的秩位,各自按丈夫名位确定,丈夫亡故便按儿子名位为次。昭皇太后就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名号在后,按名位的顺序而言,应当将昭皇太后新神主之位升于宣太后神主之前。”经过参酌详审,虞稣的意见最为妥当。下诏同意。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高堂隆议魏文思后 依周姜嫄庙禘袷,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 《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王立七 庙,远庙为祧’。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袷乃祭之。’ 《王制》曰:‘袷禘。’郑云:‘袷,合也。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袷。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谓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 二年,‘大事于太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 食太祖。’《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统》曰:‘有事于太庙,则 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于上,不 列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之外别立为位。若徐邈 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邈云:‘阴室四殇,不同 袷就祭。’此亦其义也。《丧服小记》,‘殇与无后,从祖祔食’。《祭法》, ‘王下祭殇’。郑玄云:‘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 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袷, 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取于袷合食之文。谓不宜与太 庙同殷祭之礼。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袷,又不辨袷之义,而改祫大飨,盖 有由而然耳。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之议:“按禘小袷大,礼无正文, 求之情例如有。推寻袷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飨亲, 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 谓独以袷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 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愚谓 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丞孙缅议以为:“袷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 孙武为详。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高堂隆以袷而祭,有 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别飨。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寻事虽同庙, 而祭非合食。且七庙同宫,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厥祖。既豫袷,则必异庙而 祭。愚谓章庙殷荐,推此可知。”祠部硃膺之议:“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 周人袷,岁俱袷祭之。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 率由旧章。愚意同王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 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祠。宫遥袷,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宜述附前 典,以宣情敬。”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关官员上奏说:“将于七月秋祭二庙,依旧皇上亲临奉祀。孝武皇帝庙室,皇上亲执觞爵奉祀,并拜伏。又昭皇太后庙室也应拜祭,祝文称皇帝名讳。另外,皇后本月二十五日虔诚庙见,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后,礼制上并没有明文依据,请下转礼官讨论确定。”太学博士刘绲认为:“考晋元帝曾为愍帝之臣,秋祭冬祭奉祀,也派有关官员代为主祭。况且兄弟不互相作为后嗣,鲁史《春秋》有明确记载。以此类推,孝武皇帝庙室,皇上不能亲执觞爵奉祀,不能拜伏。祭祀那天皇上亲临章皇太后庙,经过昭皇太后庙室,前议已确定派有关官员奉祀,皇上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已确定,神主登列祖庙享祀,反复考虑,祝文应称皇帝名讳。考察礼仪制度,没有弟妇拜见伯兄的规矩,又昭皇太后位居旁尊,所以皇后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后,按理没有必要。孝武皇帝庙室、昭皇左后庙室,也不要进献牺牲。”太常丞虞愿认为:“按秋祭冬祭礼仪,应由继位嗣君主祭,所以旁尊神位即使很近,弟侄也不奉祀;虽然有君臣名分,但宗法礼制没有奉祀的规定。考晋景帝是武壶伯父,远童祭祀的时候,还是进奉觞爵。当今皇上既然是塞皇童的继嗣,对茎造应当衹进拜就可以了,而派有关官员执觞爵奉祀。考《礼记》载‘经过陵墓便扶着轼致敬,经过祀庙便下车,。对于神衹,尚或肃穆致敬;何况昭太后为天下国母,皇上曾北面为臣,对于兄长的母亲应当恭敬,所以说皇上应当进拜昭皇太后庙室,祝文应当称皇帝名讳。寻思皇后庙见的礼仪,本义是虔诚致敬,现在对于孝武帝而言,论其叔嫂关系,便没有相见拜问的规矩,按其尊卑等次,也没有相见的道理。另外,皇后进宫之初,昭后还在后宫正位,很久以前,已备尽拜谒之礼。愚意以为,孝武帝、昭太后二庙室,都不要再献牲告祭。”经过参酌详审,认为虞愿的意见为合宜。下诏同意。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太 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 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国之徽典; 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祔庙之礼,宜备彝则。 母以子贵,事炳圣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亏。愚谓神主 应入章后庙。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 使有司行事。”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议以为:“《春秋》 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 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然则宜 使有司行其礼事。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 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参详,龢议为允。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关部门上奏昭太后庙迁置事宜。下转礼官详细讨论。太常丞韩贲发表意见:“按《春秋》义理,君母无上尊贵,希望以后永远享祀。周代制度天子七庙传承帝统,尚且五代以上就要迁庙。何况对于伯父的母亲,没有丧服关系而要举行祭祀,考察前代,没有这样的成例可作依准。”都令史殷匪子发表意见:“昭皇太后神主不附属于祖宗,反正应当迁庙。有人说,‘妾拊庙于妾的祖姑,,拊庙既然必须告祭,迁庙也不应当不同。应当告祭章皇太后庙室。按《礼记》说:‘妾拊庙于妾的祖姑,没有妾的祖姑,那么可以另外献牲拊庙于女君。’当初章太后对于昭太后,按照昭穆次序而言,则并不是妾祖姑,也不是女君,不符合《礼记》中规定范围。我想坚立后名位确实极高,从前开始拊庙之初,自然上拊于赵后庙室,神主奉安于西庙,并且都用币告祭所有庙室。古代制度,大事一定要告祭祖庙,又说每件事都要告祭。祭祀礼仪,用牲也用币。考查魏、晋以来,各有不同情况。元台十六年,交礼官论定。大学博士殷灵祚提出建议说:‘吉事告祭用牲,凶事告祭用币。,从此以后,按吉凶分别,已经是一代成典。现在拊庙告祭,虽然不完全是凶事,但也谈不上是吉事,所以应当依然按以往礼仪,用币遍告二庙。又考虑昭太后迁庙,神主便不能再陈列于太祖庙,博士提出附属虞祭所立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两阶之间本来是用以埋告币埋虞祭神主的地方。从前虞台说过,按照五经典制,将迁庙神主附属于虞祭神主,埋在庙的北墙,很可以作为依据。昭太后神主迁出埋好之后,宣太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升位。升位之后,又应供设肉脯肉酱以安神。现在礼官所提出的意见,错误疏略很不周全。迁庙事体重大,请广泛讨论考察。”左仆射刘秉等七人赞同殷匪子的意见。左丞王谌又附议,说:“用币遍告二庙,将迁庙神主埋在庙的北墙。宣太后上室,又供设肉脯肉酱以安神,壁匿王的意见为合宜。”下诏同意。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孝武皇帝室 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 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刘绲议; “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为后,著于鲁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 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 宜称皇帝讳。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理不容备。孝武、 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 弟侄弗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 犹进觞爵。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事。按《礼》, ‘过墓则轼,过祀则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况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 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 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语其尊卑,亦无相见之义。又皇后登御之初,昭 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愚谓孝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 议以愿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左和三年,下诏说:“按照宗法礼制,国君没有后嗣,便选择支子中贤者入继大宗为后嗣,入继者则应当继承正统而奉行公义,怎能衹顾私亲呢。漠宣帝入继旦谴为后嗣,后来给悼考追加皇号;选基查由诸侯王援立为皇太子而嗣成壶即帝位,不久董塞等人举亡童为例,排斥朝议,于是追尊塞童生父为茎皇,在京师立恭皇庙,塞壶又尊崇生母定陶王丁姬为帝太后,称中塞宣,与盛壹母垦值宣并列,僭越无礼,天怒人怨,不降福保佑,又拒绝师丹忠正的劝谏,以致祖母尽立后所居挂宣正殿失火,生母丁姬死后棺椁被焚。自此以后,这种追尊本生父母的作法不断有人相沿仿行。谨命三公九卿各部门官员,深深以前代为鉴戒.后嗣之中万一有人是由诸侯支子入继大统,那么就应当深明为人后嗣的大义。如果有人胆敢巧言谄媚,胡作非为,引诱奉承君上,滥建尊号,称生父为皇,称生母为后,即使是股肱大臣,也一概诛杀,毫不宽赦。将此诏书用金策书写,珍藏于宗庙之中,编著为法典。”此后高贵乡公直鬓、常道乡公苴蹙援立,都没有追尊本生父母。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太常丞韩贲议: “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况伯 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 于祖宗,进退宜毁。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应告章皇 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伏寻昭太后 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古者大事必 告,又云每事必告。礼,牲币杂用。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礼 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自兹而后,吉凶为判, 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又寻昭太 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 主之所。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之北墙,最为可据。昭 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既升之顷,又应设脯 醢以安神。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 匪子。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殷主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 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晋愍帝垂塑四年,司徒梁芬议论追尊礼仪,皇帝没有同意,同时左仆射索辫等人也引述魏制为例,认为不可以。所以祇追赠吴王为太保。元查左兴二年,有关官员上奏提出琅邪恭王应当尊称皇考。贺循发表意见认为:“礼典明确规定,儿子不能因为自己爵位提高,便追尊其父名号。”皇帝又同意了他的意见。漠代追尊本生父母的成例以后就废弃了。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 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 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 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之。其令 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 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于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魏明帝有个爱女名叫淑涉,三个月就夭折了,皇帝悲痛到了极点,追封谧号为平原懿公圭,葬在南陵,在京师建了庙宇。这些作法是没有前例的,是违背礼制的。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 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 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二汉此典弃矣。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关官员上奏说:“束平冲王年幼也没有后嗣,未成年而亡衹服丧五个月。虽然君夭折臣不服丧,但应当有入主祭,然而束乎国国号是追赠的,又没有王臣。不知是否应当迁移灵位、立庙、拊庙?即转礼官详细讨论。”太学博士徐宏发表意见:“束平冲王既然没有后嗣,封国足追赠的,实际上没有王臣,五个月殇服结束之后,便应迁移灵位。《礼甜说:‘未成年而亡与没有后嗣者,附属于祖父庙亨祀.’又说:‘士大夫不应当衬庙于诸侯,而应拊庙于祖父辈中的士大夫。’同样诸侯不应当拊庙于天子。东平冲王则应拊庙于祖父辈中封王的人,因此应附属于长沙景王庙。”下诏同意。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 立庙京师。无前典,非礼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冲王年 稚无后,唯殇服五月。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详毁灵立 庙,为当它祔与不?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 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 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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