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依法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所立遗嘱不需要他人同意即有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均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 (法律名词)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出自《八琼室金石补正·唐慈润寺灵琛灰身塔铭》:“又原存遗嘱,依经□林。”《朱子语类》卷一三○:“刘不畏曰:‘君命死即死,自死奚为?’写遗嘱之类讫,曰:‘今死无难矣!’” 清昭梿《啸亭续录·佛典属》:“病革时,呼子孙环列榻前,众以为有遗嘱。”巴金《秋》四五:“爹不愿意我们一家人就这样地分散,他的遗嘱上就说得明白,无论怎样不可以卖掉房子。”。
人在临终前所遗留的言辞。
如:「国父遗嘱」。也称为「遗言」。
预先处置身后的事务或财产之文书,单独表示意思的行为,至死后方发生效力者,称为「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