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敌对方俘获的军事人员。包括军人、民兵、志愿军人、游击队员等战斗和非战斗人员。根据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对战俘应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人格应得到尊重,要给战俘提供医疗保障,不得占有战俘的个人财产,不得强迫战俘从事危险的工作,战争结束后战俘应予以释放或遣返等。战犯不享受战俘待遇。
战俘 (战争中被俘人员)战俘(prisoner of war,常简称POW) 战俘是指在战争各方中,敌对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并未处死的;用以作为战争交换条件的人。1949年,联合国在针对于苏联制造的卡廷惨案的讨论中,诞生了日内瓦第3公约规定,各国不得处死或虐待战俘;通常只有战场上才会出现战俘一词,在后方抓到的应被称为间谍或特务,要依先行的法律进行处罚。
凡合法战斗员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因战斗而遭敌人俘虏并拘禁者,称为「战俘」。西元一九四九年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中曾详列各类战俘的身分,及其得享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