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卖淫为业的女人。
妓女妓女是指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服务技能从事色情服务的女子,属于消遣娱乐行业。在业内其职业地位高于“娼”,因为其职业素养和文艺水平都高于仅仅卖身的"娼",所以收费也高于"娼",在古代,狎妓也比嫖娼高雅。在荷兰等少数国家,妓女是合法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陆,妓女是法律、道德都禁止的职业。
女性歌舞艺人。
《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济南安王康传》:「错为太子时,爱康鼓吹妓女宋闰,使医张尊招之不得,错怒,自以剑刺杀尊。」宋.王禹偁〈寒食〉诗:「妓女穿轻屐,笙歌泛小舠。」
原指古代表演歌舞杂技的女性艺人,后来泛称以性交易为业的女子。传统道德标准中 ,对这类女性有所歧视。
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一折》:「妓女追陪,觅钱一世,临收计,怎做的百纵千随,知重喒风流媚。」《儒林外史.第五三回》:「那些妓女们相与的孤老多了,却也要几个名士来往,觉得破破俗。」也称为「娼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