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与共的朋友:两人相与为刎颈交。
刎颈交刎颈交,典故名,典出《史记》卷八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廉颇蔺相如“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司马贞索隐引崔浩曰:“要齐生死而刎颈无悔也。”后遂以“刎颈交”谓友谊深挚,可以共生死的朋友。亦省作“刎颈”。
以性命相许的朋友。参见「刎颈之交」条。《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传》:「余年少,父事张耳,两人相与为刎颈交。」元.白朴〈沉醉东风.黄芦岸〉曲:「虽无刎颈交,却有忘机友:点秋江、白鹭沙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