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旧时佃农租种地主土地时的口头约定或书面契约。
佃契佃契亦称“佃约”、“租契”、“租约”、“租帖”、“租票”、“租字”、“租田票”、“揽地契”、“揽书”、“讨耕字”等。佃农耕种地主土地的凭证。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出现于唐代。随着历史的前进,口头契约减少,书面契约增多。内容一般包括土地类别、面积、地点 (四至),庄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租佃期限,押租额,地租种类、数额与规格,交租方式和期限,其他附带条件、注意事项和中人责任。通常只规定佃农对地主的义务,由佃农单方面立契,并交由地主收执,起着约束佃农、强制其履行封建义务的作用。部分永佃契约列有约束地主的某些条款,并一式两份,由地主、佃农分别收执。
佃农租耕土地时,与地主所订的书面或口头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