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的措施。须出示有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召唤,喊某人前来。
《红楼梦.第九三回》:「若有并未告假私自出去,传唤不到贻误公事的,立刻给我打了撵出去。」
法院发出传票,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日期、时间到场,称为「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