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六四~一○四一),字昌言,宣州宣城(今属安徽)人。
太宗端拱二年(九八九)进士,为利丰监判官。
真宗咸平三年(一○○○)直集贤院。
因事降通判杭州,历知苏、濠、鄂、楚、寿、陕诸州,为两浙、湖北、陕西转运使,仁宗天圣六年(一○二八)直昭文馆,知荆南。
明道元年(一○三二)以枢密直学士知并州(《北宋经抚年表》卷三)。
入为翰林侍读学士,拜给事中,知审官院。
宝元二年(一○三九)知许州(《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
康定二年卒,年七十八。
事见《欧阳文忠公集》卷二七《梅公墓志铭》,《宋史》卷三○一有传。
今录诗二十八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