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烱烱一癯仙,弭笔蓬莱最上颠。
光大声名揭如日,老臣议论可回天。
星辰直上亨衢稳,风月平分去意坚。
愧我衰颜归未得,两旬三作送行篇。
之(一一五八~一二三九),字正子,号菊坡,增城(今属广东)人。
光宗绍熙四年(一一九三)进士,授浔州司法参军。
历淮西提刑司检法官,知建昌县,通判邕州,知宾州,提点广西刑狱。
宁宗嘉定六年(一二一三),召为金部员外郎。
七年,知扬州兼淮东安抚使。
十二年,召除秘书监兼太子侍讲,权工部侍郎,出知成都府兼四川安抚使。
十四年,除四川制置使。
十七年,召为礼部尚书,不拜,便道还广。
理宗即位,提举宫观。
端平二年(一二三五),知广州兼广东经略安抚使。
寻拜参知政事、右丞相,皆辞。
嘉熙二年(一二三八),提举洞霄宫。
三年,以观文殿大学士致仕,卒,年八十二,谥清献。
有集传世,系后人所编,存诗一卷。
事见本集诗文、李昴英《文溪集》卷一一《崔清献公行状》、陈子经《续通鉴纲目》、陈琏《崔清献公祠堂记》(《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一○),《宋史》卷四○六有传。
崔与之诗,以上海古籍书店影印据明嘉靖十三年刊本之抄本《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为底本,校以《岭南遗书·崔清献公集》(简称岭南本)、《两宋名贤小集·菊坡集》(简称菊坡集)。
与新辑集外诗合编为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