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区"的旧称。我国介于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的行政区域﹐下辖若干县﹑市。1975年改称"地区"。
专区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准区划形式,中文字面原意即行政督察区,源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并以“专区”作为固定的区划术语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1970年改称地区为止。
在省、自治区内,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行政区域,可包含数个县市。